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開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秀玲
訴訟代理人 蘇志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勝傑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
367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