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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開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玲 訴訟代理人 蘇志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勝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 3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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