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26號
原 告 豐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清在
原 告 閻中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家豐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94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