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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陳孟怡       林佩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3,7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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