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36號 原   告 美超微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益賢 訴訟代理人 高韶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雅雯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