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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康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8 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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