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97號
原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昌
訴訟代理人 康琦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