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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訴訟代理人 黃山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萬7,1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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