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428號
原 告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誕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群璨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77,5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