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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428號 原   告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誕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璨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7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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