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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43號 原   告 維和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萬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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