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43號
原 告 維和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清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忠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萬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