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松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吉隆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萬5,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
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