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2號
原 告 三創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錦滄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佳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6萬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