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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43號 原   告 龔書鳳       龔書泉       龔思栗       龔小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銘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 1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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