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43號
原 告 龔書鳳
龔書泉
龔思栗
龔小芬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泓銘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 1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