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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45號 原   告 泓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小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書鳳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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