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81號
原 告 台灣亞文營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菊池明
訴訟代理人 王石也
林儀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原想手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 ,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