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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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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81號 原   告 台灣亞文營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菊池明 訴訟代理人 王石也       林儀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想手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 ,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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