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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778號 原   告 浦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濮泳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達設計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 新臺幣(下同)974,5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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