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812號
原 告 啟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啟慰
訴訟代理人 呂宜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舜倚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