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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865號 原   告 大眾國際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曾鍔 訴訟代理人 史雅珍       何宗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威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91,6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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