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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878號 原   告 樂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鑫漾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04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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