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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879號 原   告 鑫展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先生( 即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人) 等間請求 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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