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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38號 原   告 宜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順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進發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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