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38號
原 告 宜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順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進發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