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61號
原 告 吳廣治
上列原告與
被告科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
明為新臺幣(下同)7,5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