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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61號 原   告 吳廣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 明為新臺幣(下同)7,5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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