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駱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
律師
鄧湘全律師
洪士屏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棋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賴佳玲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
■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__等件單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
之主張自
堪信屬實。
四、從而,原告依__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
本件命被告給付,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同法第三百八
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
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金額轉換■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周祖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一、不爭執事項:
㈠、
兩造於102年9月20日簽訂模具買賣合約書(聲證一、被證二
、反訴一)
㈡、兩造另簽訂協議書,約定模具修改方式及展延驗收期限,如
聲證二。
㈢、原告業已給付被告定金新台幣144,900元(
反證四,本院卷第
32至33頁)
㈣、原告業已給付被告買賣價金(50件)24,150元(反證八、九、
十,本院卷第40至42頁)
㈤、模具變更費13,650元。原告同意被告此部分之請求(本院卷
第49、58頁)。
㈥、原告訂貨通知單,下單訂70件(原證一,本院卷第71頁)
㈦、原告之訂貨通知單(反證二,本院卷第30頁),是原告提出予
被告之修模要求(本院卷第124頁)。
二、待確認事項:
㈠、ESW測試報告(被證一、反證十一,本院卷第19、43頁)
㈡、反證三(本院卷第31頁)之圖說是否業經兩造確認?
㈢、原告之訂貨通知單(反證二,本院卷第30頁),是否原告提出
予被告之修模要求?
㈣、訂購單(反證五)、訂貨通知單(反證六)是否原告向被告所下
之訂單?交貨否?有交多少貨?瑕疵否?證據何在?
㈤、被告之出貨單(反證七,本院卷第37至39頁),原告收受否?
客戶簽收處係何人?
㈥、原證一即本件原告主張價金24,150元之訂單?
㈦、原證二即本院卷第72至80頁之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㈧、原證三即本院卷第81至84頁郵件之寄收者、收件者係何人?
郵件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㈨、原證四防水試驗報告即本院卷第85至86頁之證據能力有何意
見?
㈩、原證五即本院卷第87至88頁之郵件,寄收者、收件者係何人
?郵件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原證六即本院卷第89至98頁之相片係由原證五而來?證據能
力有何意見?
、原證七及附件即本院卷第99至101頁,有何意見?
、原證八出貨單有何意見?客戶簽收係何方人?
、原證九至原證十二即本院卷第103至114頁,有何意見?
、原證十四郵件即本院卷第135頁之寄件者、收件者係何方人
?郵件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原證十五郵件及附件即本院卷第136至147頁之寄件者、收件
者係何方人?郵件之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三、有爭議事項:
㈠、原告於103年9月5日
解除契約(如聲證二),有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返還定金144,900元、及買賣價金(50件)24,150元
,有無理由?
㈣、原告即
反訴被告有無自行變更模具買賣合約書之產品設計尺
寸?被告有無逾期驗收未過?
㈤、原告即反訴被告有無依模具買賣合約書支付模具試模款、模
具尾款,共計338,100元?被告請求給付454件貨品價金219,
282元,有無理由?
㈥、模具設計變更費13,650元之抵銷,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