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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訴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鄧湘全律師       洪士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棋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賴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 ■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__等件單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 之主張自堪信屬實。 四、從而,原告依__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命被告給付,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同法第三百八 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 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金額轉換■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一、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2年9月20日簽訂模具買賣合約書(聲證一、被證二 、反訴一) ㈡、兩造另簽訂協議書,約定模具修改方式及展延驗收期限,如 聲證二。 ㈢、原告業已給付被告定金新台幣144,900元(反證四,本院卷第 32至33頁) ㈣、原告業已給付被告買賣價金(50件)24,150元(反證八、九、 十,本院卷第40至42頁) ㈤、模具變更費13,650元。原告同意被告此部分之請求(本院卷 第49、58頁)。 ㈥、原告訂貨通知單,下單訂70件(原證一,本院卷第71頁) ㈦、原告之訂貨通知單(反證二,本院卷第30頁),是原告提出予 被告之修模要求(本院卷第124頁)。 二、待確認事項: ㈠、ESW測試報告(被證一、反證十一,本院卷第19、43頁) ㈡、反證三(本院卷第31頁)之圖說是否業經兩造確認? ㈢、原告之訂貨通知單(反證二,本院卷第30頁),是否原告提出 予被告之修模要求? ㈣、訂購單(反證五)、訂貨通知單(反證六)是否原告向被告所下 之訂單?交貨否?有交多少貨?瑕疵否?證據何在? ㈤、被告之出貨單(反證七,本院卷第37至39頁),原告收受否? 客戶簽收處係何人? ㈥、原證一即本件原告主張價金24,150元之訂單? ㈦、原證二即本院卷第72至80頁之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㈧、原證三即本院卷第81至84頁郵件之寄收者、收件者係何人? 郵件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㈨、原證四防水試驗報告即本院卷第85至86頁之證據能力有何意 見? ㈩、原證五即本院卷第87至88頁之郵件,寄收者、收件者係何人 ?郵件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原證六即本院卷第89至98頁之相片係由原證五而來?證據能 力有何意見? 、原證七及附件即本院卷第99至101頁,有何意見? 、原證八出貨單有何意見?客戶簽收係何方人? 、原證九至原證十二即本院卷第103至114頁,有何意見? 、原證十四郵件即本院卷第135頁之寄件者、收件者係何方人 ?郵件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原證十五郵件及附件即本院卷第136至147頁之寄件者、收件 者係何方人?郵件之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三、有爭議事項: ㈠、原告於103年9月5日解除契約(如聲證二),有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返還定金144,900元、及買賣價金(50件)24,150元 ,有無理由? ㈣、原告即反訴被告有無自行變更模具買賣合約書之產品設計尺 寸?被告有無逾期驗收未過? ㈤、原告即反訴被告有無依模具買賣合約書支付模具試模款、模 具尾款,共計338,100元?被告請求給付454件貨品價金219, 282元,有無理由? ㈥、模具設計變更費13,650元之抵銷,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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