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駱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
律師
鄧湘全律師
洪士屏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棋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賴佳玲
上
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