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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鄧湘全律師       洪士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棋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賴佳玲 上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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