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駱志強
訴訟代理人 洪士屏
吳立瑋
律師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棋
訴訟代理人 賴佳玲
黃昆培律師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及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