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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強 訴訟代理人 洪士屏       吳立瑋律師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棋 訴訟代理人 賴佳玲       黃昆培律師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及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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