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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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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司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司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年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寬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事項聲明為何不明確,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 聲請費,亦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聲請調解事項究為何?並查聲請調解事項 數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 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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