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959號
原 告 友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於有慶
訴訟代理人 呂雅如
被 告 盧錦松即同麒企業社(已歇業)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盧錦松所獨資經營之同麒企業社已經歇業,有同
麒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在卷
可稽,同麒企業社既經歇業,
即營業所在地已不存在。而被告盧錦松
住所地在新北市鶯歌
區,有被告
戶籍謄本在卷
可佐,依
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
被告盧錦松之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按
他
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