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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小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959號 原   告 友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有慶 訴訟代理人 呂雅如 被   告 盧錦松即同麒企業社(已歇業)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盧錦松所獨資經營之同麒企業社已經歇業,有同 麒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同麒企業社既經歇業, 即營業所在地已不存在。而被告盧錦松住所地在新北市鶯歌 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 被告盧錦松之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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