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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建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梵昆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易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翁政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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