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梵昆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易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翁政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7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