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034號
原 告 岳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岳陵
被 告 臺北市私立皓景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石懷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3日下午15時5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因就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
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
再開辯論程序,
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