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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簡字第 10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修繕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店簡字第1068號 原   告 邱華南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秋玉 被   告 林淑瑞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號9樓建物浴室按台 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報告書勘察結果第⑸點所示之修繕項 目及方式(即如附表一所示方法)修繕至確定不再漏水至門牌號 碼臺北市○○○路○段○○○○號8樓建物為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貳萬 捌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 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就上開第一、二項如以新臺 幣柒萬零陸佰參拾玖元、參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原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 ○○號9樓建物,按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報告書勘察 結果第⑸點所示之修繕項目及方式,修繕至確定不再漏水至 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號8樓建物為 止。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 國107年7月26日具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 ○○○路0段00○0號9樓建物,按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 鑑定報告書勘察結果第⑸點所示之修繕項目及方式,修繕至 確定不再漏水至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 ○○號8樓建物為止。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87,363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 本院卷二第33頁)。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號9樓(下稱9樓 )建物按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報告書勘察結果第 ⑸點所示之修繕項目及方式,修繕至確定不再漏水至原告所 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號8樓(下稱8樓)建 物)為止。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87,3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㈠原告8樓建物漏水原因係因被告9樓建物所致,被告所有之二 次施工建物造成8樓建物受有損害,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原告8樓浴室天花板潮濕變黑、臭氣,隔壁主臥室整片牆面 有水漬痕跡,致油漆脫落、衣櫃發霉。而被告9樓位在8樓建 物上層,其浴室漏水至8樓浴室並流竄至旁邊主臥室,102年 9樓屋主從8樓天花板施打發泡劑止漏,因而逼迫漏水往浴室 旁邊主臥室流竄,變成瑕疵房屋。104年7月發現8樓浴室再 度被漏水,被告9樓浴室違反原設計圖,更改浴室寬度,自 行將浴室寬度縮小為172公分,並移動洗手台、馬桶、門、 水管與排糞管位置。由於9樓建物樓地板重新打洞裝置管線 等施工不善,破壞防水層,惡化建物結構,造成建物受損嚴 重,影響建物安全、導致漏水至8樓建物,使8樓建物嚴重受 損,故請求被告應將9樓建物漏水區域修繕致不漏水。 ㈡被告雖辯稱係由建商在預售時協助變更格局云云。惟參台北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之竣工圖,9樓浴室之原格局為洗手台及 馬桶在同一側(參原證8),可證9樓浴室之管線、格局變更確 實係取得使用執照後之二次施工。 ㈢再查,8樓天花板甚至可見9樓建物廢除之原有舊管線及將9 樓建物樓地板即8樓天花板重新打洞裝置之9樓新管線(參原 證4),9樓新管線旁並佈滿發泡劑之使用痕跡。雖原告8樓 建物在鑑定時無明顯滲漏水之現象,惟鑑定時係在9樓浴室 使用防水塗層及在8樓天花板施打發泡劑之狀態下所為之「 二小時浸水測試」,而防水塗層及發泡劑皆非徹底處理漏水 問題之方式,而係在有限之期限內暫時性之防堵措施,無法 抵抗外力如載重、地震、颱風及長期溫度或濕度變化等原因 ,會再次有滲漏水現象。是若9樓建物未為修繕,顯可預見8 樓建物將處於隨時可能再漏水之狀態下,是故原告自有依民 法第767條第1項中、後段,請求被告依鑑定報告所示之方式 修繕9樓建物,以除去、防止對原告所有權侵害之必要。 ㈣綜合原證1、2、4、8及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下稱台灣 營建防水協進會)鑑定報告可知,原告8樓之漏水原因確實 係因9樓建物所致。被告所有之二次施工房屋造成原告受有 487,363元之損害,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原告8樓建物因被告9樓建物而受有損害,修復8樓浴室及 臥室天花板所需之費用為42,263元,有台灣營建防水協進 會鑑定報告書第5、6頁可稽。 ⒉次查,原告因系爭漏水事件居住安寧法益受到侵害,長期 身心折磨、失眠、頭痛,並需多次請假處理漏水事宜,原 告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應屬合理。 ⒊又原告8樓建物因系爭漏水事件受有損害,即使修繕浴室 及臥室天花板後,仍受有交易價值之貶損,經聲請台北市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結果,8樓建物價值減損總值合計 395,100元。 ⒋綜上,原告受有487,363元之損害(計算式:42,263+50,0 00+395,100=487,363),原告所請應有理由。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㈠原告8樓建物分別於105年間由「富康工程有限公司」及106 年間由本件鑑定單位台灣營建防水協進會派員至現場實施勘 驗、測試後,均一致研判原告8樓浴室及臥室天花板並無滲 漏水現象,顯無修繕之必要。且8樓臥室天花板水漬之產生 原因亦與被告9樓建物主浴室完全無涉,而係原告8樓因自行 改建成分租套房致室內通風不良等其他因素所致(參被證2 ,鈞院卷第43頁會勘說明紀錄)。8樓浴室及臥室天花板自 102年5月被告應原告要求以壓力灌注工法自費修繕浴室後, 迄今均無滲漏水情事,難認被告有再度修繕9樓浴室之必要 ,原告主張被告應依鑑定報告所示方式再行修繕,顯屬無理 ,應予駁回。 ㈡依台灣營建防水協進會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漏水鑑定報告 書)勘查結果⑷所載「加上建築物經過外力影響如載重、地 震、颱風等及長期溫度或濕度變化等…原因,造成局部結構 體產生裂縫及排水管週邊縫隙,…而造成8樓浴室天花板滲 漏水…」等語(鑑定報告書第4頁),足證原告8樓浴室牆面 油漆損害、潮濕發霉等現象之影響因素甚多。復據證人劉天 生之證述,8樓浴室過去滲漏水之原因為何,縱經鑑定後仍 無法確定究為管線變動或其他因素所致,難謂與9樓浴室實 施客變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無從歸責於被告。次查,前 揭系爭漏水鑑定報告書勘查結果⑷所載文字,實未提原告8 樓臥室天花板之滲漏水原因為何。而原告8樓臥室天花板潮 濕點與被告9樓浴室之相對應連接處實為「柱子」,則所謂 「與管道間位置相近可能導致漏水」之推論基礎顯不存在, 足證原告8樓臥室天花板之潮濕現象難認與被告9樓變動管線 有關,應不可歸責於被告。又原告於95年間購入8樓建物後 ,旋即二次施工改裝為分租套房供承租使用,此為原告所不 否認,衡之客觀生活經驗,分隔成數間套房勢必大幅變更室 內格局,且各門戶長期緊閉,極易發生通風不良以致屋內潮 濕、發霉等現象,此有台北市政府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 0號函釋可稽(鈞院卷第38頁),故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 賠償之請求,應予駁回。 ㈢被告9樓浴室之現有格局,乃被告於95年間與祥好建設公司 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時,於預售屋施工階段依契約條款辦理客 戶變更之格局,由祥好建設公司按客戶變更後之約定格局進 行施工,自95年5月點交房屋迄今,所有格局、建材、水電 管線配置等均按完工交屋時之狀況使用至今,此參祥好建設 公司於預售屋施工階段時,評估客變設計後所開立之估價單 (鈞院卷第113頁被證5)、水電配置圖(鈞院卷第114頁被 證6)及交屋通知書(鈞院卷第137頁被證7)等文件,其上 分別載明「95年3月9日」、「3月15日」「95年5月6日」等 期日,足證客變之事確係發生於竣工交屋之前,從無所謂交 屋後「二次施工」或「重新變更室內格局」之情事發生。 ㈣查被告於102年及104年間接獲原告反應漏水時,均立即停用 浴室並經原告同意後施行「壓力灌注工法」修補RC樓板裂縫 、加塗防水材料等修繕工程,並負擔全額修繕費用(事實上 是否確有漏水情事存在,被告當時並未予查證,自不得僅因 被告曾有修繕之舉,遽認8樓建物之前有漏水情事存在)。 是以,縱認本件漏水瑕疵與當年實施客變有關(僅假設語, 被告否認之),惟自102年5月間被告應原告要求實施防水工 程施工完畢後,8樓建物即未再有滲漏水情事,足證被告已 完全排除9樓浴室實施客變所致8樓漏水之可能性。而「壓力 灌注工法」乃近年興起並大幅被採用之抓漏工法,號稱21世 紀最先進之止水工法,將發泡劑經由高壓灌注機械,深入結 構體內部深層裂縫中,遇到水份便會產生反應,開始發泡膨 脹,由於高壓持續運作,幾乎可以確保藥劑完全填滿內部孔 洞裂縫,進而達到止水止漏之目的(參鈞院卷第133頁附件 1「台灣防水網」專家開講─高壓灌注、鈞院卷第135頁附件 2鴻勝防水工程─高壓灌注之基本認識等文獻資料),堪認 被告已於102年間即施作有效防水工程,原告所辯實無所據 。原告未於點交房屋時依通常方法克盡其從速檢查其所受領 之物的義務,以致難以向出賣人即建商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自應承擔其草率行事所致之不利益,而非轉嫁由被告負責。 ㈤中華徵信不動產價值減損估價報告書(下稱系爭估價報告書 ),無法作為本件交易價值減損之參考依據: ⒈系爭估價報告書僅以「假設市場分析法」作為漏水修復完 成後價格評估之依據,顯然欠缺客觀性,有違不動產估價 技術規則第14條「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 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 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⒉系爭估價報告書未慮及系爭8樓建物為隔間出租之屋,與 一般正常房屋明顯不同,顯具有特殊情況,由證人黃景昇 之證述足證該種情形對於房屋估價會有影響,然其卻未列 入評估範圍,從而鑑定之交易價值減損當不具參考價值。 ⒊系爭估價報告書關於「本案情況下價格減損比例」之問卷 ,並不具有客觀性,不具有參考價值。 參、兩造不爭執與爭執事項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為8樓建物之所有權人,被告為9樓建物所有權人,有建 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9頁)。 ㈡原告8樓浴室天花板之裂縫、水管周沿有施打發泡劑、浴室 牆壁有漏水水漬痕跡(見本院卷一第12-16頁、系爭漏水鑑 定報告書第8、20頁),及主臥室牆壁、天花板有水漬痕跡 ,有原告提出之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2-16頁)及臺灣營建 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報告所附照片(見鑑定報告書第8、20 頁)可佐。 ㈢依台灣營建防水協進會鑑定勘查結果,於106年4月13日第1 次勘查時,8樓室內浴室及臥室天花板內有修繕痕跡、壁癌 現象,進入9樓屋內相對應浴室位置確認其浴室隔局有變更 ,與原有使用執照格局不同並有修繕過痕跡(如鑑定報告附 件二照片所示),有系爭漏水鑑定報告書勘查結果及原設計 平面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7-18頁、系爭漏水鑑定報 告書第2、11頁)。 ㈣原告於102年曾向被告表示有滲漏水情狀,經被告自8樓天花 板施打發泡劑止漏,有8樓浴室天花板照片可佐(見本院卷 一第15-16、19-21頁、系爭漏水鑑定報告書第8、20頁照片 )。 ㈤被告9樓浴室牆壁及地坪磁磚表面於本件漏水鑑定前有施作 透明塗層防水材料,有9樓浴室照片及證人劉天生之證詞在 卷可佐(見漏水鑑定報告書第11頁附件二照片、本院卷一第 141頁證人筆錄)。 ㈥原告8樓建物於本件訴訟進行中經台灣營建防水協進會勘查 檢測結果,目前無明顯潮濕及滴水等明顯滲漏水現象(見系 爭漏水鑑定報告書第3頁檢測紀錄表、第13-15頁附件三檢測 照片)。 二、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8樓建物有無滲漏水情狀? ㈡原告8樓之滲漏水,與被告9樓浴室隔局變更,有無相當因果 關係?是否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 ㈢原告請求被告應將9樓浴室按系爭鑑定報告書勘察結果第⑸ 點所示之修繕項目及方式,修繕至確定不再漏水至原告8樓 建物為止,有無理由? 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487,3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8樓浴室天花板排水管周沿及裂縫有施打發泡劑及滲漏 水痕跡,浴室牆壁有漏水水漬痕跡(見本院卷一第12-16頁 、系爭漏水鑑定報告書第8、20頁),主臥室牆壁、天花板 有水漬痕跡(如系爭鑑定報告書第9頁照片所示A、B二處, 即本院卷一第43頁被告所提出會勘照片及平面圖所示A、B二 處,下稱主臥室A、B部分)等事實,有原告提出之照片及系 爭漏水鑑定報告書所附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2-16頁、系爭 漏水鑑定報告書第8、20頁)可佐,原告主張8樓浴室、主臥 室天花板、牆壁於系爭漏水鑑定前有滲漏水情狀,堪信為真 正。 二、原告8樓建物於本件訴訟進行中經台灣營建防水協進會勘查 檢測結果,目前雖無明顯潮濕及滴水等明顯滲漏水現象,惟 依下列事證,原告8樓浴室、主臥室A部分天花板、牆壁於系 爭漏水鑑定前有滲漏水情狀,且與被告9樓浴室格局變動、 防水層失效導致滲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 ㈠查被告9樓浴室之洗手台、馬桶位置依原設計圖係位於同一 側,惟經變更格局,將洗手台改至另一側(靠主卧室隔間牆 壁之側),並將馬桶移位,則9樓浴室內部格局結構既有變 更,可徵其埋設於9樓樓地板之糞管、排水管等設施位置亦 有變動。參酌原告所提出8樓浴室天花板照片顯示,穿過9樓 樓地板(即8樓天花板)之排污水管線有水滴漏下(見本院 卷一第14頁)、8樓浴室天花板排水管線周圍及浴室天花板 與牆壁交界處有明顯漏水潮濕現象、天花板排水管線周邊及 沿伸裂縫處施打發泡劑仍有滲水現象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4 -16頁、19-22頁、系爭漏水鑑定報告書第8、20頁),可徵9 樓浴室管線及浴室地板有漏水至8樓之現象。又9樓浴室之滲 漏水情狀,經被告於102年5月間自8樓浴室天花板施打發泡 劑為止漏後,原告於104年復告知仍有滲漏水情形,被告再 為修繕,及系爭漏水鑑定前被告9樓浴室牆面及地板已施塗 防水材料等情,益徵被告9樓浴室確有滲漏水滲漏至原告8樓 浴室之事實。是綜合上述被告9樓浴室隔局變更及8樓滲漏水 之位置、8樓天花板排水管處施打發泡劑等情狀,足徵原告8 樓浴室天花板、牆壁及主臥室A部分天花板、牆壁等滲漏水 與被告9樓浴室格局變動、防水層失效導致滲漏水,有相當 因果關係,應可認定。台灣營建防水協進會鑑定結果認定8 樓之前滲漏水原因係因9樓浴室變動隔間牆及糞管、排水管 等位置,有將排水管鑿開且鑿穿8樓天花板後利用吊模灌漿 復原,因未施作管邊周沿防水層復原,致相對應位置9樓使 用浴室時所造成之水分沿著裂縫或損壞處滲入樓板及牆壁內 ,造成8樓浴室天花板、牆壁滲漏水之漏水原因判斷,應可 採取。 ㈡被告辯稱8樓主臥室天花板水漬之產生原因與被告9樓浴室完 全無涉一節,查8樓主臥室發生滲漏水痕跡之位置有A、B二 處,A部分為浴室與主臥室隔間牆之牆壁、天花板處,B部分 為主臥室二面外牆交界處(參系爭漏水鑑定報告書第9頁照 片、本院卷一第43頁被告所提出會勘照片及平面圖所示A、B 二處)。而8樓主臥室A部分之滲漏水痕跡在橫樑內側,相對 應9樓位置為接近浴室洗手台位置,又水為流動性,參酌洗 手台下方有更改管線之排水管,及8樓浴室天花板有被告施 打發泡劑之排水管周圍及裂縫等情,原告8樓主臥室A部分之 滲漏水痕跡應係9樓浴室滲漏所致,可堪認定。另主臥室B部 分之滲漏水痕跡,距離浴室位置較遠,復無證據證明與9樓 浴室之滲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主卧室B部分之滲漏水痕跡 尚難認與被告9樓浴室有關。 ㈢被告雖辯稱:依系爭漏水鑑定報告書勘查結果⑷所載「加上 建築物經過外力影響如載重、地震、颱風等及長期溫度或濕 度變化等…原因,造成局部結構體產生裂縫及排水管週邊縫 隙,…而造成8樓浴室天花板滲漏水…」(系爭漏水鑑定報 告書第4頁),原告8樓浴室牆面油漆損害、潮濕發霉等現象 之影響因素甚多云云。查依8樓浴室天花板照片所示,被告 於8樓浴室天花板施打發泡劑之位置為9樓浴室排污水管線穿 過樓地板(即8樓天花板)之孔洞周沿及自孔洞延伸之裂縫 位置,顯示漏水係自該排污水管線孔洞及延伸之裂縫滲漏而 至8樓,可徵該滲漏水與被告變動其埋設於樓地板之糞管、 排水管等設施打鑿位置有相當因果關係。系爭漏水鑑定報告 書雖記載「建築物經過外力影響如載重、地震、颱風等及長 期溫度或濕度…。」等可能因素,僅表示各該因素有可能為 原因之一,惟並非認定該可能因素為造成原告8樓滲漏水之 主要原因,被告以該段文字辯稱8樓滲漏水原因與被告無關 云云,委無可採。 ㈣被告雖辯稱:9樓浴室之現有格局乃被告於95年間與祥好建 設公司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時,於預售屋施工階段依契約條款 辦理客戶變更之格局,由祥好建設公司按客戶變更後之約定 格局進行施工,自95年5月點交房屋迄今,被告未另予變更 浴室隔局云云,固據提出施工項目之估價單、水電配置圖、 交屋通知書等為佐(見本院卷一第113-114、137頁)。惟查 ,被告上開主張及所提出之估價單、水電配置圖等,原告否 認真正(見本院卷一第117頁),被告復未舉證證明真正, 已難採取。又查,依一般經驗法則,購買預售屋於交屋前變 更設計,通常須與建設公司另予簽立變更設計契約,建設公 司始依契約變更內容為施作,本件被告並未提出被告與祥好 建設公司之變更格局契約,被告辯稱9樓浴室變更格局係由 祥好建設公司所施作云云,尚難採取。至被告所提出之估價 單,其上無被告或祥好建設公司之簽名,實無從辨識係被告 9樓房屋之隔局變更。又縱該估價單係被告9樓隔局變更之估 價項目,亦僅能認係被告委請廠商人員為變更工程施作之估 價單,不能證明係祥好建設公司所為變更設計之施工。被告 上開所辯不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綜上述,原告8樓浴室天花板、牆壁及主臥室A部分天花板、 牆壁於系爭漏水鑑定前之滲漏水情狀,與被告9樓浴室格局 變動、防水層失效導致滲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係可歸責 被告事由所致,足堪認定。 三、原告請求被告應將9樓浴室按台灣營建防水協進會鑑定報告 書勘察結果第⑸點所示之修繕項目及方式(略如附表一), 修繕至確定不再漏水至原告8樓建物為止,為有理由: ㈠原告8樓建物之滲漏水與被告9樓浴室變動格局施工,有相當 因果關係,已如前述,被告自應負修繕責任。雖被告於8樓 浴室天花板施打發泡劑修補縫隙,然使用發泡劑修復是針對 縫隙打發泡劑去修補,無法抵抗外力如載重、地震、颱風等 及長期溫度或濕度變化等原因,會再次有滲漏水現象,如果 依照台灣營建防水協進會鑑定報告建議的施工方式,可抵抗 上述之外力影響等情,已據證人劉天生證述在卷(見本院卷 一第145頁)。又被告9樓浴室牆壁、地坪雖於磁磚表面施作 透明防水塗層材料,僅短期可達防水效果,且該簡易防水方 法將透明防水膠之塗層材料施作於磁磚表面,除無法抵抗地 震、颱風、溫濕度變化等外力影響外,更易因浴室放置物品 刮擦及每天刷洗而破壞防水層,顯非止漏修繕之適當修繕工 法。是綜依上述,被告所施修繕方法僅為一時止漏方法,均 非修繕漏水之適當工法,原告請求被告應將9樓建物按系爭 漏水鑑定報告書勘察結果第⑸點所示之修繕項目及方式(如 附表一),修繕至確定不再漏水至原告8樓建物為止,核有 理由。 ㈡被告雖辯稱自102年5月以壓力灌注工法自8樓天花板施打發 泡劑後,即無滲漏水情事,被告已完全排除9樓浴室實施客 變所致8樓漏水之可能性;而「壓力灌注工法」乃近年興起 並大幅被採用之抓漏工法,號稱21世紀最先進之止水工法, 將發泡劑經由高壓灌注機械,深入結構體內部深層裂縫中, 遇到水份便會產生反應,開始發泡膨脹,由於高壓持續運作 ,幾乎可以確保藥劑完全填滿內部孔洞裂縫,進而達到止水 止漏之目的,被告於102年間即施作有效防水工程云云。惟 查,以壓力灌注法施打發泡劑修補,無法抵抗外力如載重、 地震、颱風、溫濕度變化等外力影響,已據證人劉天生證述 如前,此由被告於102年5月雖以壓力灌注法自8樓天花板施 打發泡劑後,仍再發生滲漏水情狀,有原告所提照片可佐( 見本院卷一第15-16、20頁),益徵壓力灌注法僅能一時止 漏,並非止漏修繕之適當工法,被告上開所辯,尚無可採。 ㈢原告8樓建物於本件訴訟進行中經台灣營建防水協進會勘查 檢測結果,目前雖無明顯潮濕及滴水等明顯滲漏水現象,其 因應係被告於浴室牆面及地板磁磚表面施作簡易防水塗層材 料之故。惟依上述被告所施作施打發泡劑之壓力灌注法及磁 磚表面施作透明防水塗層等簡易方法均僅短期之防水效果, 並非止漏修繕之適當修繕工法,被告仍有依適當修繕工法修 繕之必要,原告請求被告依系爭漏水鑑定報告書勘察結果第 ⑸點所示之修繕項目及方式(如附表一),修繕至確定不再 漏水,核有理由。 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樓建物因漏水所致損害31,948元部分, 為有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 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5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因被告9樓浴室變更格局致發生滲漏水造成原告8樓浴 室天花板、牆壁及主臥室A部分天花板、牆壁(主臥室與浴 室隔間牆壁壁面暨天花板,參系爭漏水鑑定報告書第9頁上 方照片A所示)受有損害,係可歸責被告之事由所致,原告 請求此部分修繕費用之損害賠償,核屬有據。至原告8樓主 臥室B部分(主臥室窗戶側牆壁轉角處,參鑑定報告書附件 一編號⑷照片及本院卷一第43頁被告提出會勘平面圖照片所 示B部分)之天花板、牆壁部分,與浴室距離較遠,並無證 據證明與9樓浴室之滲漏水有關,即無證據證明係可歸責被 告所致,尚難令被告負修繕責任。 ㈡原告8樓建物因漏水損害之修繕費用合計42,263元,有系爭 漏水鑑定報告書可佐(見鑑定報告書第5-6頁),而此修繕 費用包含8樓浴室及主臥室之修繕費用,惟被告就8樓主臥室 B部分之損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故修繕費部分 應扣除主臥室B部分損害之金額。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 2項規定及參照台灣營建防水協進會鑑定之8樓修復費用共計 42,263元,計算主臥室B部分之損害金額為10,315元(計算 方式詳附表二),則全部損害金額42,263元扣除主臥室B部 分損害金額10,315元後,被告應負擔8樓因漏水所致損害之 修繕費為31,948元。 五、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因漏水所致精神賠償5萬元,核屬無據: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定 有明文。復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 受有痛苦為必要(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 照)。查原告主張其8樓建物因9樓浴室滲漏水受有損害,請 求精神慰撫金,惟未舉證證明其身體、健康或其他人格權因 此受有損害及與漏水之相當因果關係,則其請求精神慰撫金 5萬元,核屬無據。 六、原告請求交易損失296,325元部分,為有理由: ㈠按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 原有狀態」,而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應將事 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慮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 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 ,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 性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 2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建物有漏水情狀時,縱經修復完 成,惟在交易市場上通常被歸類為漏水瑕疵建物,因一般人 不樂意購買有漏水瑕疵之建物,是與市場上同款未曾發生漏 水之建物相較,其交易價額難免有所落差。衡諸常情,買方 如知悉買賣標的滲漏水之瑕疵,恆以之要求賣方減少買賣價 金,故滲漏水瑕疵,確為影響價格因素之一。本件原告8樓 建物囑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考量估價 目的、勘估標的屬性、使用狀況及估價方法特性,採以比較 法及直接資本化法為估價方法,經評估勘估標的8樓建物於 106年11月30日一般狀態未遭受損害情況下(無漏水之瑕疵 )之市場正常價格即一般狀態價格總值為22,876,290元,及 評估8樓建物漏水情事修繕完成後價格總值為22,481,190元 ,以一般狀態價格總價減去漏水情事修復完成後總價,總減 損金額為395,100元,有系爭估價報告書可稽。衡酌本件估 價報告為估價師依其專業進行分析後作成上開鑑定結論,其 各項論據詳析,前後未見有何矛盾,因認系爭估價報告書之 鑑定結果,堪可採信。 ㈡被告雖辯稱①系爭估價報告書僅以「假設市場分析法」作為 漏水修復完成後價格評估之依據,顯然欠缺客觀性,有違不 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4條「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 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規定,②系爭估價報告書未慮 及8樓建物為隔間出租之屋,未列入評估範圍,鑑定之交易 價值減損不具參考價值,③系爭估價報告書關於「本案情況 下價格減損比例」之問卷,不具有客觀性,不具有參考價值 云云。經查:本件8樓建物之鑑定經考量估價目的、勘估標 的屬性、使用狀況及估價方法特性,採以比較法及直接資本 化法為估價方法,且於系爭估價報告書已詳載各項評析論據 。又「本次勘估作業,係以勘估標的出租收入(租金)為基 礎,用以計算勘估標的一年之總收入,而勘估標的租金收入 資訊,係由市場租金評估,市場租金另由經採用比較法評估 ,有關市場出租案例資料及租金修正調整結果,詳如租金比 較標的查證表及租金比較因素調整暨價格試算表所示。」( 見系爭估價報告書第49頁),可徵系爭估價報告書已將租賃 因素評估在內。再就問卷調查部分,系爭估價報告書中已詳 載問卷結果及說明,且經證人即鑑定人黃景昇於本院證述在 卷(見本院卷第50-54頁),經核亦無違和之處,且經問卷 調查結果,確有因漏水情事而致交易價值減損之實證。本件 經鑑定人綜合各情狀評估認8樓建物因漏水瑕疵造成心理因 素之減損金額為395,100元,堪可採取。 ㈢原告8樓建物因漏水致減損金額395,100元,有系爭估價報告 書可參,而此減損金額乃就全部漏水損害(含8樓浴室及主 臥室)之減損金額,惟被告就8樓主臥室B部分之損害不負損 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故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 定及上揭修繕費用計算方式按比例計算主臥室B部分之減損 金額為98,775元,則全部減損金額395,100元扣除主臥室B部 分減損金額98,775元後,被告應負擔8樓建物因漏水減損之 交易價值為296,325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部分,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原告其餘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陸、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 ,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計 算 書 ┌──────┬──────┬───────────────┐ │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 │(新臺幣) │ │ ├──────┼──────┼───────────────┤ │第一審裁判費│ 5,510元 │原告繳納。 │ │漏水鑑定費 │ 35,700元 │原告繳納。 │ │交易損失鑑定│150,000元 │原告繳納。 │ │費 │ │ │ │證人旅費 │ 1,060元 │原告繳納530元(證人劉天生)。 │ │ │ │被告繳納530元(證人黃景昇)。 │ ├──────┼──────┼───────────────┤ │合 計│191,210元 │原告部分敗訴,故依訴訟標的金額│ │ │ │比例,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5% │ │ │ │,餘由原告負擔。 │ │ │ │另證人王瑞竣、吳俊仁部分,原告│ │ │ │捨棄詢問證人,此部分證人旅費 │ │ │ │1,060元應由原告負擔。 │ └──────┴──────┴───────────────┘ 附表一:被告9樓浴室漏水之修復方法(詳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 定報告書第4頁) ┌─┬───────────────────────────┐ │次│9樓浴室修復方法 │ │序│ │ ├─┼───────────────────────────┤ │一│浴室設備施作防護措施。 │ ├─┼───────────────────────────┤ │二│浴室地坪及牆壁(9樓最少1.5M)磁磚及水泥砂漿打除運棄。 │ ├─┼───────────────────────────┤ │三│素地面整理乾淨。 │ ├─┼───────────────────────────┤ │四│浴室牆壁、地板部位塗膜具高接著強度、防水性、耐後性,且│ │ │符合CNS國家標準、JIS標準或ASTM標準之水和凝固型防水材(│ │ │至少五層,底油+防水材+補強布+防水材+防水材)。 │ ├─┼───────────────────────────┤ │五│浴室牆壁地板部位施作樹脂水泥砂漿鋪貼磁磚。 │ ├─┼───────────────────────────┤ │六│環境整理、廢棄物運棄。 │ └─┴───────────────────────────┘ 附表二: ┌─┬───────┬──┬────┬────┬─────────┐ │編│工程內容 │數量│單價 │合計金額│主臥室B部分金額 │ │號│ │ │ │ │ │ ├─┼───────┼──┼────┼────┼─────────┤ │1 │8樓室內防護措 │2 處│3,000元 │6,000元 │1,500元。 │ │ │施 │ │ │(2 處)│(臥室3,000元×1/2│ │ │(浴室、臥室)│ │ │ │=1,500元) │ ├─┼───────┼──┼────┼────┼─────────┤ │2 │8樓臥室天花板 │5 ㎡│1,000元 │5,000元 │2,500元。 │ │ │壁癌部位刮除至│ │ │(1 處)│(臥室5,000元×1/2│ │ │RC面層、素地面│ │ │ │=2,500元) │ │ │整理 │ │ │ │ │ │ │(臥室) │ │ │ │ │ ├─┼───────┼──┼────┼────┼─────────┤ │3 │塗布滲透性、水│10㎡│1,000元 │10,000元│2,500元。 │ │ │密性矽酸質系防│ │ │(2 處)│(臥室5,000元×1/2│ │ │水材 │ │ │ │=2,500元) │ │ │(浴室、臥室)│ │ │ │ │ ├─┼───────┼──┼────┼────┼─────────┤ │4 │天花板批土刷防│5 ㎡│800 │ 4,000元│2,000元。 │ │ │霉漆 │ │ │(1 處)│(臥室4,000元×1/2│ │ │(臥室) │ │ │ │=2,000元 │ ├─┼───────┼──┼────┼────┼─────────┤ │5 │舊有PVC天花板 │5 ㎡│2,000元 │10,000元│浴室部分,臥室為0 │ │ │拆除更新 │ │ │(1 處)│ │ │ │(浴室) │ │ │ │ │ ├─┼───────┼──┼────┼────┼─────────┤ │6 │廠商管理利潤 │1 式│ │5,250元 │1,312元。 │ │ │(浴室、臥室)│ │ │(2 處)│(臥室2,625元×1/2│ │ │ │ │ │ │=1,313元,元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7 │營業稅損 │1 式│ │2,013元 │503元 │ │ │(浴室、臥室)│ │ │(2 處)│(臥室1,007元×1/2│ │ │ │ │ │ │=503元,元以下四 │ │ │ │ │ │ │捨五入) │ ├─┼───────┼──┼────┼────┼─────────┤ │ │合計 │ │ │42,263元│10,315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