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衛營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金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淑美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4
月2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