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475號
原 告 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珍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
劉哲民
被 告 中華系統整
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1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因就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
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
再開辯論程序,
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