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簡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475號 原   告 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劉哲民 被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1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 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