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簡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11號 原   告 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7日下午5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