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11號
原 告 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珍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
被 告 中華系統整
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7日下午5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