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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簡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簪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玲 訴訟代理人 曾子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0,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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