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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簡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9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振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92,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檢附上訴理由狀 繕本1件,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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