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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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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6號 原   告 宏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曾水蓮 原   告 連善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合計為新臺 幣(下同)54,180元(計算式:46,750元+7,430元=54,18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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