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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垃圾清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士佳環保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垃圾清運費事件,曾聲請被告長虹峰華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19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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