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士佳環保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天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垃圾清運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長虹峰華管
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193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