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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罡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就訴之聲明第一項提出編號AJM0000000之Kyocrea 牌KM-5 035 型數位複合機(下稱系爭複合機)價額之證明,致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正 系爭複合機價額之證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之 規定,與本件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80,000元,合併計 算價額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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