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徐翁政
訴訟
代理人 林佳緯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梵昆冷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
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