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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徐翁政 訴訟代理人 林佳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梵昆冷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 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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