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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59號 原   告 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訴訟代理人 劉哲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 求為新臺幣(下同)164,5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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