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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91,0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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