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84號
原 告 財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福來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瑄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9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