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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425號 原   告 久久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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