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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447號 原   告 展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26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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