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447號
原 告 展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進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26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