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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01號 原   告 汪成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泰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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