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51號
原 告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振隆
訴訟代理人 林芯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