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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55號 原   告 登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鏘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12,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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