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55號
原 告 登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鼎鏘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12,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