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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蔡孟蕙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簪香食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0,2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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