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631號
原 告 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兆程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詩唯諾健怡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曾
聲請對被告詩唯諾健怡食品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
求為新臺幣(下同)7,358,5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6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36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