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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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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631號 原   告 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兆程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詩唯諾健怡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詩唯諾健怡食品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原請求為新臺幣(下同)7,358,5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 ,864元。嗣於105 年8 月29日民事訴之聲明擴張聲請狀變更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7,542,077 元,故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5,74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24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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