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645號
原 告 臺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
代理人 陳昭仁
訴訟代理人 周靜宜
王航滄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億建營造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303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