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5 年度店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645號 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訴訟代理人 周靜宜       王航滄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建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3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